* 畢業要求 *

#畢業學分

  1. 畢業學分為24學分,包含必修5學分,Lab Rotaion 1學分,選修12學分(學程課程內學生至少8學分)及博士論文6學分。
  2. 選修學分之承認為經博士學位考核委員會會議核定之所有課程。
  3. 修業年限:依教育部規定二至七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

#實習Lab Rotation

  1. 學生必須於五個規劃時段選擇二次,且必須中研院與中山大學雙邊至少各一次:
    (1) 第一學年上學期開學前暑假,8月第一個星期開始為原則,地點於中山大學或中研院。
    (2) 第一學年上學期間,地點於中山大學或中研院。
    (3) 第一學年下學期間,地點於中山大學或中研院。
    (4) 第一學年寒假,地點於中山大學或中研院。
    (5) 第二學年開始前的暑假,地點於中山大學或中研院。
  2. Lab Rotation二次合計1學分,每次Rotation至少4週。
  3. 實習開始前,由學生及教師雙方簽署同意書,並先行瀏覽評量表各項目,雙方簽名後即確認其權利與義務。實習結束時由教師填寫完成評量表(由學位學程辦公室提供給教師),評量學生是否通過。Lab Rotation 三次成績平均需大於等於70分,才得以通過此必修1學分之要求。
  4. 學生須於每次Lab Rotation之後繳交一份書面報告給實驗室指導教師。
  5. 中研院Lab Rotation之選定:
    為使更多教師能參與指導,每位教師任何時間下至多指導1位學生進行Lab Rotation。選定方式如下:
    (1) 由學生在「Lab Rotation研究室意願調查表」依順序填寫想加入的3個實驗室,轉交給學位學程辦公室。
    (2) 學位學程辦公室統一彙整「Lab Rotation研究室意願調查表」,之後交由教務委員會負責協調安排,並知會老師與學生後,公告於學程網頁。
  6. 若選擇同1位教師的學生人數超過1位,則由教師依據學生繳交之書面審查資料進行篩選。未被選中之學生,則排至第2順位的實驗室,以此類推。

#資格考

  1.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為博士學位考核委員會(含指導教授)審查之。
  2. 學生修完含必選修18學分及選定指導教授後即可申請資格考。
  3. 資格考方式為學生提出英文Thesis Proposal,送請學程教務委員會核可後,進行口試,考試辦法依本學程「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辦理。
  4. 未通過資格考者,得重新考試至多一次,並於入學後三年內(不含休學期間)必須通過資格考。通過資格考,始成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博士學位考試

  1. 博士學位候選人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且須經由指導教授同意及委員會認同推薦後,始得進行博士學位考試。
    1. 完成修課要求。
    2. 通過資格考。
    3. 通過語文能力規定:畢業前英文能力須達新式托福TOEFL-IBT 79-80分(相當於電腦托福CBT 213分或紙筆托福PBT 550分)或IELTS成績達6.0或多益測驗(TOEIC)750分或全民英檢(GEPT)中高級初試通過(約等同於紙筆托福PBT 550分)。 未通過上述規定者,必需選修並通過8學分非基礎型英文課程(不可計入畢業學分數)。
    4. 通過論文發表規定: 以第一作者發表SCI或SSCI論文至少1篇於該領域前20%之專業期刊且另有1篇以上(含)已被接受,或以第一作者發表SCI或SSCI論文1~5篇且累計impact factor≧ 5.0。符合上述要求之博士學位候選人須經由指導教授同意及委員會認同推薦後,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1.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學則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應令退學。

#指導教授之選定

  1. 本學程學生入學後所選擇之指導教授須為本學程之師資。
  2. 需先完成2次Lab Rotation(中山、中研院各1次)後,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完成論文指導教授之選定。
  3. 研究生需選定2位指導教授 (1位中山大學、1位中研院) 或選定1位主指導教授,由主指導教授選擇另1位共同指導教授,但需符合1位中山大學、1位中研院教師。
  4. 選定指導教授後,始可申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
  5. 學生自行選擇Primary指導教授,研究主題由Primary指導教授決定。
  6. 教師有決定收指導學生之權利,每位教師在任何時間至多只能收2位指導學生。
  7. 若學生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選定指導教授,則無法繼續修習本博士學位學程,獎學金亦終止。

#學生事務與協助

  1. 學生事務委員會於學程開始前即擔任每位新生之學業導師,協助其學程學業、生活安排、及心理輔導等相關事宜,直至學生找到合適之指導教授為止。

備註
上述若有修正,依修正規定遵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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